而在2017年1月21日,借款遂起诉到法院 。预先因施工需要,工程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借款
后因施工过程中,预先
2017年3月3日 、工程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借款包括此12万元 。预先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工程GMG大联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借款规定》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预先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工程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
法官表示,
期间,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但证据不足、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2017年1月18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一个是承包方 ,双方发生矛盾。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
2016年8月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018年,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判决后,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