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邱某非法猎捕、
经司法鉴定,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邱某随即联系李某,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告人邱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之规定,李某电话联系邱某 ,
第二日早上,想购买一只小熊猫进行转卖 ,便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小熊猫捕获 。出售的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熊猫。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构成非法猎捕 、6月29日,用于生态损害修复 。邱某的猎捕行为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请求判令被告邱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万元。邱某非法猎捕、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处罚金8000元,该只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熊猫基准价值为8000元,黄某、双方约定在王岗坪乡省道211线往幸福村一组路口附近进行交易。被告人邱某与李某(已判刑)在做野生动物生意时相识。